职工原则上应在统筹地区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直接结算条件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不符合直接结算条件的,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生育或手术后1年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待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1年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和标准情况表:
缴费情况 | 就医类型 | 符合规定费用基金支付比例 | 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 |
累计参保满1年 | 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100% | —— |
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需要,可以按照规定转至统筹地区内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 —— | ||
办理异地生育申请手续到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按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额度标准 | ||
因急诊、抢救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
非因急诊、抢救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非因急诊、抢救且未办理异地生育备案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按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额度的50%标准 | ||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1年内,按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执行。 | ||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退休人员 | 按上述基金支付比例和标准执行。 | ||
职工未就业配偶 | 参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待遇。 |